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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好意人免费搭乘同乘人,出现交通事故也需要赔偿吗?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答疑解惑
好意同乘是指同乘人在驾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下,同乘于驾驶人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现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由定义可以推导出好意同乘的主体是由好意人与同乘人双方构成,而搭乘行为只有经过双方的合意才能实现,强行搭乘不属于好意同乘。
应在善良风俗、利益均衡原则指导下认识同乘人的诉求与好意人赔偿责任。对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处理,首先,应当肯定好意人的良好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树立起“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其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没有道德的评判,法律将变成单纯的工具。通常来说,我国传统道德讲究的是“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对于好心办坏事的行为一般是可以原谅的。而向好意人索赔一般被认为是不齿的事。因此,免除或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符合一般大众心理和道德标准及人们所普遍尊崇的公序良俗。更何况好意同乘中的好意人相较有偿运输合同而言,已经让渡了可预期的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再由其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不仅伤害到其善良的初衷,而且有失法律的公允。(复查复核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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