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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物业公司能否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答疑解惑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伸张了业主的民生权利,而且在更深层面形成了对物业公司自我完善的倒逼机制,使物业公司在市场运营环境中转变思维并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高服务质量,而这也是这部《民法典》中诸多重要价值取向的题中之义。

很长时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都集中表现在物业费交纳上。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交费应当应分,是一种必须的义务;业主则认为,这应该是服务费,而不是地皮收割费,交费与服务是对应关系,而不是一方的简单收费。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遇到这种僵局,便会任性地予以停电、停水等,这反而激化了矛盾。而对于业主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往往考虑联名换掉物业公司,但不管换过多少家物业公司,尽管刚一接手时双方关系都是和谐甚至甜蜜的,但随着实际问题的暴露,双方的关系很快就从“蜜月期”转向旷日持久的“冷战期”。而最终,物业公司任性的老戏仍会重演,那就是停电停水,停止所有服务,这几乎成了不变的“规律性任性”。

物业公司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律性任性”?其实,就是因为法律层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这使得物业公司总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而忽视了业主的应有权益,一遇到问题就简单处理。在平时服务中,业主催一次物业动一次,只解决表面问题,不解决根本问题,一旦业主催急了,物业公司就会以停止服务的粗暴方式催交物业费。而《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个规定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明确的规定使业主的首要权益,即民生权益得到了法律性的有效保护。而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多年习惯使用的停水停电的“规律性任性”也被画上了终止符。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本上还是源于物业的服务质量。大多数业主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而是物业的服务质量标准不能使业主达到认可的水平,即使业主投诉,对物业公司也不会产生根本作用,甚至会被穿上更多的“小鞋”,从而业主会产生极强的抵触情绪。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物有所值的一系列规范而及时的到位的服务,业主也就没有了不交物业费的道理。(复查复核处供稿)

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物业公司能否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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