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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小区高空抛物伤人,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答疑解惑

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制定了如何确定侵权人的相关规定。“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其可以根据物品的掉落的力量和速度,以及物品上的指纹印记等判断侵权行为人。同时,除了侵权人和受害者之外,《民法典》也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规定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增加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例如高空抛物发生在整栋楼的南面位置的业主扔下东西砸伤人,则北面的业主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如若业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找到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则之前承担了责任的业主可向具体的侵权责任人追偿。

为避免“背锅”,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对于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的楼栋,应当加强管理,可通过安装摄像头监控楼栋的情况,以及通过在小区做一些宣传引导,从而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若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机关来调查处理。(复查复核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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