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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答疑解惑
侵权责任有“危险源责任主体”的一般理念,也就是开启危险源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故发生时在哪个主体的实际支配下运行,一般就认为该主体是危险源的肇始者。要求在事故发生时与车辆没有接触更不实施驾驶行为的主体承担责任与一般观念不相符合。所以,民事主体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转让人这个名义车主承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出租、出借、送修、托管等情况常有发生,此时,车辆所有人已与车辆分离不再控制,是由承租人、借用人、维修人、保管人实际管理,其中承租人、借用人多在进行实际使用,维修人、保管人一般不享有使用权也少有使用(个别会有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一旦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就出现了车辆所有归属和实际使用状态两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就需要厘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公路局借用水利局的公务用车处理紧急公务,途中因公路局驾驶员马某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常出行的行人许某撞伤,这属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只要许某不是故意自伤或者碰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已经不可避免(至少10%)。因马某虽有明显过错但毕竟是职务行为,所以该侵权赔偿责任由公路局承担,水利局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事故原因除了马某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有该车制动系统失灵的车辆问题,则水利局作为车辆所有人就对许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是由承保事故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事故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公路局赔偿。随着强制保险日益成为常态、商业保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尤其是2020年强制保险的理赔限额大幅提升以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潜在责任负担逐渐减小。(复查复核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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