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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学校对小学生在学校遭受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答疑解惑

如果学生年龄不满八周岁,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生已满八周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被校外人员致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致害的校外人员追偿。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必须加以精心关爱呵护,也应当给予其良好教育和严格管理。而达到适学年龄后,更多的未成年人会入校就读,国家义务教育制度也为孩子就学求学提供了强力保障。但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匮乏,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可能性后果的判断力相对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当有限,所以既容易懵懂无知致害他人,也容易抵抗无力遭受侵害。所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作出了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

小学生年龄一般在六七岁至十二岁左右,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尽力减少危险风险,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保护;对各种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建筑物、校舍、操场都应当加强检查、维修和管护,对食品、药品、饮用水进行严格检测保管,对学生玩耍打闹进行必要看护和及时制止,对教师员工进行素质和纪律培训,避免出现打骂、体罚学生情况,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时做好安保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等,确保校园和学生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只有学校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如学生上课期间因教室照明灯管坠落受伤、课间活动时因教学楼墙砖脱落受伤、体育测试时因单杠断裂掉落受伤等情况,学校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承担的不是推定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只有受到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如学校组织毕业班小学生山林春游,既未进行必要的野外禁忌行为提示和防范教育,也未叮嘱学生尽量避免将臂、腿等身体部位暴露在外,游玩中两名学生缺乏常识捅到了马蜂窝被一定程度蜇伤,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仅要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还要制定足够的规章制度,完善必要的保护措施,配备适当的安保人员,对校园内人员进出和其他安全事项进行严格登记、控制,确保校园和学生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时,校外人员的侵害行为显然是学生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但如果学校疏于校园管理或者安保不善存在隐患是校外人员入校侵权的原因,或者损害发生后迟迟没有应对处理,这些疏漏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学生受到损害的间接原因而被要求承担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既然是“补充责任”,也就是在无法找到致害人或者虽然找到致害人但致害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差额赔偿责任。如社会闲散人员丛某在某班于操场上体育课期间从未上锁、无人值守的学校正门进入校园并致伤了学生苑某,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5万元,而丛某只有能力支付9000元,则学校应承担6000元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学校可以向丛某追偿。

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外非学校组织活动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复查复核处供稿)

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学校对小学生在学校遭受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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