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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黑信规〔2022〕3号
黑龙江省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和黑龙江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来信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第三条 办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坚持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信范围
第四条 黑龙江省信访局负责受理下列来信:
(一)省内外人民群众和境外人士给省委、省政府,省委常委、副省长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的来信;
(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交办的来信,以及重要会议、专项工作转送的来信;
(三)领导同志本人或领导同志工作处另有要求的来信;
(四)其他需要受理的来信。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包括书信、电报、传真、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电子音像制品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邮政(含免费信访邮政)或其他渠道的来信进行签收,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章 来信登记
第七条 办信人员对收到的来信赋码、扫描,建立信件数字档案,录入黑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做到件件留痕。
第八条 在交转本机构初次来信时,应将原信扫描件导入黑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章 来信办理
第九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告知、回复、抄送、拒收退回等。
上报主要是向省领导反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转送、交办主要是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通报主要是向各市(地)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中省直有关单位通报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集中或带有地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告知和回复。具备告知、回复条件的,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将汇款单、包裹以及来信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对相关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已作出告知,来信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重复反映同一事项的来信,以及内容不清等来信,作“存”处理。
第十二条 重要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发现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黑龙江省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办信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省信访局发布的《黑龙江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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