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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省信访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省财政厅批复日期:2015年9月9日 公开日期:2015年9月15日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负责全省信访法制建设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全省信访工作进行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定期通报;对不认真贯彻信访工作责任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领导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3.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写给省委、省政府及省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件。

  4.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到省委、省政府、省领导住地的来访;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访案件。

  5.负责信访电话的日常受理、处理、查办工作;对信访电话工作网络进行管理;对各地、各单位信访电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信访电子信箱的日常受理邮件、处理、查办工作;对全省信访电子信箱网络进行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7.负责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反映的社情民意、重要信访信息。

  8.代表省委、省政府征集我省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和直接查办;负责向有关地区或部门交办信访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和审查处理结果;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行业)的信访问题;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值班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组织实施和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工作。

  10.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到省委、省政府、省领导住地非正常访的协调处置工作。

  11.负责培训全省专兼职信访干部。

  12.负责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信访学会日常工作。

  13.负责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省信访局内设14个职能处(室)和1个直属事业单位。职能处(室)有:办公室、来信受理处、电子信箱工作处、信访电话处、来访接待一处、来访接待二处、复查复核处、督查一处、督查二处(内设驻京信访工作组)、人民建议征集处、宣教处、综合调研处、机关党委、人事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直属事业单位是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三、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省信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第二部分 决算报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决算报表情况说明

  一、全年收支总体情况

  年初结转结余64.05万元,全年财政拨款收入4,445.38万元,其他收入(利息收入)0.65万元;全年支出4,453.46万元,年末结转结余资金56.63万元。

  全年支出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733.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3.7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47.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8.54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1168.9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15.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94.6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74.71万元。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省信访局2014年度“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09万元,比预算减少支出10.57万元,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厉行节约,加强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6.04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6.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和维护费支出96.0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行政运行: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信访事务:指用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电子邮件等方面的支出。

  八、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九、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一、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三、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四、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五、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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