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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2月24】
黑龙江省信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信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准备工作,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预算公开参考文本,结合省信访局工作实际,编制部门预算公开文本;
(二)履行公开文本文件签批流程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 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 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黑龙江省政府网站和我局门户网站“黑龙江省网上信访大厅”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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